1.根据《工会法》,在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工权益,组织职工参加学校建设与各项活动。
2.组织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3.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 “四有”教职工队伍。
4.退管处、妇联、关工委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维护相关群体权益,管理相关群体事项,落实国家有关待遇政策,发挥相关群体在学校发展与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5.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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