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5年1月23日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以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院民主管理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和促进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院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
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院)、职能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部门)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方案,提出代表条件、人数、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的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应充分体现学院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选举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部门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提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主席主持召开由各代表团(组)长、学院工会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报告。联席会必要时要请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在大会前一周左右提出,工会提出的议题须经过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确认。联席会议和执行委员会可邀请学院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系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施行。2011年颁布的《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